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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2833  发布时间:2016/11/24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该奖学金每学年评定、发放一次,奖励对象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教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含高职专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有关精神,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增强建设祖国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评选对象及奖励

1、评选对象:西南医科大学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转专业学生到已转专业参评。

2、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三、评审机构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纪检监察处处长

成  员:学生工作部副部长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学生工作部部长 

副主任:纪检监察处处长、学生工作部分管资助工作副部长

成  员: 学生工作部副部长、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

四、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

1、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五、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根据评选条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辅导员、班委、团支部及以上学生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年级候选人名单。

(二)院系评审推荐。各院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科长、年级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院系评审小组民主评议年级候选人名单,等额或差额选举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名单在本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须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将院系推荐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

对院系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院系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学校评审委员会复核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将推荐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须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纪检监察处电话)。若无异议,可召开评审委员会审查会议,投票表决,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相关材料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评审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对于不遵守有关规定,在评选中出现失察、失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评审工作要严肃认真,规范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院系应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校其他奖、助等资助项目统筹兼顾。

(四)国家奖学金评选后,凡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个学年度的评选,并追回荣誉证书:

七、本办法自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并适时修改。

八、原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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