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西南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及与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或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之日起计算。受此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按程序提前解除。
第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立即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赔偿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三)违纪后隐瞒事实真相,在组织调查中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群体违纪的组织者、指挥者、主要实施者;
(六)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又违反纪律的。
第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本学年内取消评优资格,不得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为党团组织培养对象。在本学期内取消评奖学金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破坏安定团结、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者;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凡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学生进行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举行或参与非法游行、集会、示威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参与邪教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在校园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园内进行与盗窃相关活动的: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财物外,根据案值大小和情节轻重予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一次案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案值超过500元(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除退回赃物外,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单位)账号、密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五)盗用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协同作案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勒索、诈骗、冒领、侵占、毁坏公私私人财物的,除追回钱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案值大小和情节轻重予以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赌博行为者:
(一)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酗酒行为者:
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公安管制器械,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以不良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群殴,视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凡策划打架、群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凡策划打架、群殴,造成后果,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凡策划打架、群殴,造成严重后果,致他人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群殴参与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聚众打架为首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四):其他类型者
1、参与打架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并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致使事态延续甚至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打架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六)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的,按相应的处分中最高处分等级再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部门处罚的,按第十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八)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二十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有侮辱猥亵妇女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收看淫秽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不良行为破坏社会公序良俗,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通信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扰乱课堂、公寓、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在公寓内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存放违规电器者,给予批评教育乃至院系通报批评处理,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使用违规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我校违规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炉、电热水棒、电水壶、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电烤火器、电煮水器等极易造成火灾危险的违规电热、电器产品);
(三)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四)学生寝室严禁使用明火,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寝室使用明火,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违反规定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公私财物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公私财物损失在5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等,恶意骚扰、攻击或欺骗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的;
(四)登录非法网站或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将带有欺诈性的、破坏性的、违反社会公德等有害信息传入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除(二)项的其他作弊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1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50—5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60学时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旷课除按正常考勤记载旷课时数外,其余按下列规定计算:
1、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或虽请假而超假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2、不假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3、学生在校旷课一天,若实际授课不足6学时,按6学时计算,超过6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不假晚归、外宿:
1、不假晚归,屡教不改,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不假外宿,视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私自下江、下河、下湖、下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调查:
(一)同一院(系)学生的一般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
(二)治安保卫方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校相关部门协助;
(二)其他跨院(系)的学生违纪行为事件,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十一条 处理违纪学生应当具备的材料:
(一)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
(二)审批报告表:根据《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所列的内容如实填写,要求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三)综合报告:违纪学生为同一个院(系)的,由院(系)写出综合报告;跨院(系)的,由学生部写出综合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权限和时限:
(一)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权限:
1、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提出处理意见,院(系)审查后报分管校长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
2、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查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3、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查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违纪学生处分的时限:各院(系)、年级办公室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在接到院(系)处理意见或学生处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违纪学生所在年级或院(系)填写《西南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签署意见上报;
(二)院(系)对年级报送的处分材料进行讨论研究,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出处分建议或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处;
(三)学生工作处讨论研究后呈报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审批或提交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统一以学校名义发文。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对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处分者,学校同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决定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相关规定见《西南医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又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