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
(一)须是我校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
(三)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的原则。
(一)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扶贫助学、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二)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不能与学生的正常学习时间冲突;
(三)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
(四)不能替代学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审批程序。
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申报审批工作在每学年初进行。临时岗位是指每人不超过三次或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一)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1、固定岗位:申请设置岗位的部门于学年初填写《西南医科大学校内用工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见附表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2、临时岗位:申请设置岗位的部门根据部门用工需要,填写《西南医科大学校内用工部门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见附表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设置勤工助学临时岗位。。
(二)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勤工助学岗位程序。
1、固定岗位: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审批必须通过部长办公会审核,固定岗位一经审核不可随意变动。
2、临时岗位:临时岗位审批原则上以月为单位进行(即每月审核一次)。一次性五个以下临时岗位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分管领导审批;一次性五个以上不超过十个的临时岗位由部长审批;一次性超过十个的临时岗位必须需通过部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及录用。
(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招聘,具体程序如下:
1、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将招聘信息通过多各种信息公开进行发布;
2、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学生进行面试筛选;
3、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通过筛选的学生进行全校公示;
4、公示结束后对录用同学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被录用上岗。
(二)用工单位应有人员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指导。
(三)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工单位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录用;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下一次勤工助学申请资格:
1、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道者;
2、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者;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职责,学期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4、一学期有2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5、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
(二)校内岗位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每月工资按劳所得,不得超过180元。
(三)勤工助学基金每两个月核算一次,由用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劳动强度、时间等填写《西南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见附表二),经用工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报大学生勤工服务中心汇总工资情况并填写《西南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基金工资发放汇总表》(见附表三),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报学生工作部(处)及主管校领导批准,最后由计财处发放。
(四)任何未按程序申报而擅自设立的岗位,不予以工资发放。
(五)所有岗位设置及酬金发放明细均需进行全校公示。
(六)学校按时将勤工助学工资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七)各相关部门应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工资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八)每次发放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发放汇总表,随时备查。
(九)对勤工助学酬劳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追回相关款项,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